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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考資格:

一、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,申請歸化許可之新住民。以下摘錄「國籍法」:

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,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,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,得申請歸化:

一、於中華民國領域內,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。

二、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。

三、無不良素行,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。

四、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,足以自立,或生活保障無虞。

五、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。

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,其認定、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、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內政部定之。

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,其認定、測試、免試、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,由內政部定之。

第四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,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,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,於中華民國領域內,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,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亦得申請歸化:

一、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,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。

二、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,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;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,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,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。

三、對無行為能力、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,有扶養事實、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。

四、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。

五、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。

六、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。

七、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。

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,其父、母、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,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、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,亦得申請歸化。

二、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,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辦法規定之境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(含應屆畢業),取得學士學位,或符合教育部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」資格者。


甄試審查:

一、甄試方式及所佔比例:書面資料審查40%、口試60%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參加口試

二、繳交之資料:

  1. 網路報名表。
  2. 學歷()證明文件。
  3. 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歸化國籍許可函副本,或其他足資證明符合教育部「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」第2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。
  4. 書審資料:

(1)大學歷年成績單。

(2)履歷自傳。

(3)華語文能力測驗成績單。

(4)新住民華語課程成績單或結業證明書。

(5)提供初級華語課堂之教案乙課(教材及課本不拘)及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(例如:自敘、推薦信、曾發表之學術作品、個人學期研究報告、自撰教材、已發表之文學作品、藝術創作成果等)

*以上文件請全部合併為一個PDF檔案(10MB為限)後上傳。

本校新住民入學招生規定

※ 本資料僅為參考,正是新住民甄試簡章仍須以當學年公告為準